美国知名运动品牌“NewBalance”在国内市场遭遇商标侵权诉讼。2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美国NewBalance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需赔偿对方9800万元。据悉,这是广州中院有史以来,判赔侵权额度最高的知产案件。
据了解,此案原告周某伦是广州人,也是“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中,“百伦”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于1996年8月21日获准注册,该商标于2004年4月经核准转让给周某伦。“新百伦”注册商标也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周某伦于2008年1月获准注册该商标。同时,周某伦还设立了企业,生产以“百伦”、“新百伦”为商标的男鞋产品,并在大型商场设有销售专柜。
原告诉称,被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在销售过程中,把“新百伦”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在网店中也以“新百伦New Balance”来标识产品,在专卖店所出具的购物小票中标识“感谢您购买新百伦产品”,导致大量消费者和经营者误认为“新百伦”商标就是被告新百伦公司产品的中文商标。原告据此认为,被告的行为割裂了作为商标权人的原告和“新百伦”注册商标之间的特定联系,抑制了原告建立和拓展“百伦”、“新百伦”商标价值的空间,构成商标侵权。
据原告统计,自2011年7月至起诉时,新百伦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总金额已经超过10亿元,获益巨大。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新百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且还要赔偿损失9800万元及支付维权的合理费用。
被告新百伦公司答辩称, “新百伦”用作"NEW BALANCE"商品的中文名称,而没有将“新百伦”作为企业字号在商品上突出使用,属于善意使用。并主张其使用“新百伦”销售商品时间远远早于原告使用“新百伦”商标销售商品的时间,且其使用方式没有使消费者或相关公众产生任何混淆,没有构成侵权。
广州中院审查认为, 原告“百伦”商标早已于1996年获得注册,可以很容易通过公开渠道查知这一信息。不仅如此,被告的关联公司(新平衡公司)曾于2007年12月要求商标局驳回原告对“新百伦”商标的注册申请,但是没有被采纳。这说明被告新百伦公司是明知“百伦”及“新百伦”商标的注册情况,但其仍选择使用 “新百伦”来标识及宣传其产品。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在明知原告获得“新百伦”商标注册后,被告仍继续在销售及宣传中广泛地使用“新百伦”标识,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对“新百伦”字样的使用属于善意的使用。被告主张对“新百伦”享有在先权利的意见无法成立。
被告还主张“新百伦”是其产品名称的"NEW BALANCE"翻译,但"NEW BALANCE"的中文意译为“新平衡”,且被告新百伦公司亦称其关联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Inc.”为“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也称其产品之前名称为“纽巴伦”,所以被告新百伦公司以其所使用“新百伦”是其产品名称“NEW BALANCE”的翻译为由主张其未侵犯原告“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权的意见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