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注册,恶意“抢注”商标也不止驳回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21-10-18 * 浏览 : 0
为了获得流量,蹭热点抢商标的人向来“勤快”,东京奥运会还没结束,就有人跳出来申请注册“全红婵”“苏炳添”商标。有的企业甚至怕别人发现不了,申请在商标局官网上还没显示呢,就先自我宣传“抢注”了商标。他们的努力没有白费。媒体迅速聚焦,“杨倩”“全红婵”姓名被抢注商标事件登上各大社交媒体热搜榜单,影响不断扩大,8月18日,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对此发声,人民日报也对此发表专门评论。


当然,伴随着热点的上升,随之而来的是对商标注册部门洪水般的批评,像这样的:


一、蹭热点抢商标一直都有

平心而论,蹭热点抢先申请商标已经是老节目了。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申请网络流行词的,比如当年的“蓝瘦香菇”“耗子尾汁”(这些商标申请,或被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驳回,或被认定缺乏商标应当具有的显著特征而驳回)。另一种就是抢注热点事件特有词汇和相关名人姓名的、比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部分市场主体申请将“火神山”“雷神山”注册为商标,又比如此次申请将“全红婵”、“杨倩”等奥运冠军姓名注册为商标。

二、先审查再驳回,而且不仅仅是驳回

商标注册部门不禁止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以保障最广泛的市场主体平等的享有申请商标的权利。商标注册部门在商标注册申请提交后,再对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商标是否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具备不良影响、违背公序良俗进行审查。若存在相关情形的,则商标驳回。

不过,对于无底线蹭热点、扰乱社会秩序的商标抢先申请注册行为,已经不仅仅是驳回了。

去年疫情期间,部分申请人抢注“火神山”“雷神山”“钟南山”“李文亮”等商标,商标注册部门用了一个月不到的时间,走完全部程序,将这些商标快速集中驳回。


以《商标法》第六十八条以及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为依据,各地市场监督纷纷对抢注的申请人和行为开出罚单:


Ps:《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商标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今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集中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明确7类图谋不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恶意抢注情形将被严厉打击,其中就包括“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

因此,抢先申请“全红婵”“苏炳添”等奥运名人姓名商标的企业或个人,会面临怎样的结果,参考上述,一目了然。

不止于此,7月30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还发布了《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其中规定“实施下列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可能,这次的事儿,也不止处罚了……


三、抢注何以成为焦点:容易引人误解的“抢注”一词

视角转回到这些年的商标“抢注”热点事件,值得注意的是,明明商标刚刚申请根本没注册,明明商标注册部门已经重拳出击很多次,但是公众一遇到这种热点,就把商标注册部门骂的狗血淋头。究其原因,就是公众误把商标抢注当成了注册。

为什么会有这种误解?笔者认为,原因在于“抢注”一词字面理解就是抢先注册。任何人,除非是商标从业人士,看到这个词都会反射性认为什么“雷神山”“清澈的爱”“全红婵”等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当然,一些媒体文章也有意无意间进一步加深了公众的误解。不过,如果公众的误解一直持续,那么“商标抢注”将继续频繁成为流量话题,从而又引起更多的误解。

可喜的是,在不少新闻下面,已经能看到商标业内人士在发声解释,普及正确的商标知识,希望这种声音能够更多、更大一些,引导社会形成对商标更正确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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