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6日,LACOSTE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LACOSTE/拉科斯特针对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卡帝乐CARTELO的母公司 )及其关联公司等提起的商标侵权之诉作出的终审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2)京民终293号民事判决中认定,原告LACOSTE的鳄鱼图形商标(鳄鱼头朝右,见下图)早在2006年就已经在中国达到驰名状态。而被告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其卡帝乐品牌的服饰、包等产品上使用鳄鱼商标(鳄鱼头朝左,见下图)的行为具有明显具有攀附拉科斯特公司声誉的故意,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因此侵犯了LACOSTE品牌/拉科斯特公司所持有商标的合法权益。除了判决停止侵权行为,法院还判定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共同向LACOSTE品牌/拉科斯特公司支付约1480万人民币(约合190万欧元)的赔偿金。该判决系二审终审判决,现已生效。
Lacoste 商标
卡帝乐商标
LACOSTE创立于1933年,以高认知度的鳄鱼图形商标、高品质的产品线及经典POLO衫享誉全球。作为20世纪80年代初即进入中国市场的首批国际服饰品牌,经过多年运营,LACOST品牌深入植根中国市场,并受到中国消费者的广泛青睐。基于对品牌价值的深刻理解,LACOSTE也一直在全球范围内积极维护其品牌,保护包括商标在内的各项知识产权。
法国鳄鱼LACOSTE与卡帝乐鳄鱼CARTELO之间的商标纠纷起始时间可以追溯到2003年。两家公司均使用鳄鱼图形作为商标,并在服饰领域展开竞争。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国鳄鱼LACOSTE认为卡帝乐鳄鱼CARTELO的商标与其自己的商标存在相似性,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
在商标纠纷的早期阶段,法国鳄鱼LACOSTE确实一度败诉并被勒令停止在中国市场使用鳄鱼商标。这一事件发生在2003年,当时国家商标局以及随后的法院审理认定,卡帝乐鳄鱼CARTELO的商标并未侵犯LACOSTE的商标权益。
商标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证据分析,需要长时间的审理和辩论。
在随后的年份里,LACOSTE继续坚持其立场,并提供了大量证据来支持其商标权益。最终,在202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卡帝乐鳄鱼CARTELO的商标侵权行为,并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金。
LACOSTE对该判决表示欢迎,该判决不仅有力地保护了 LACOSTE 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更展现了中国司法机关坚定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
这个纠纷的持续时间之长、过程之复杂,都体现了商标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企业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的艰难挑战。这也提醒我们,在商标设计和使用过程中,企业应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与现有商标相似,以减少潜在的侵权风险。同时,当面临商标侵权问题时,企业应积极采取行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该案与四年前的迈克尔·乔丹诉讼乔丹体育案件是服饰行业国际品牌与中国品牌最经典的两大案件,从国际品牌商标诉讼在中国屡屡败诉,到国际品牌最终获胜,显示在商标案件的判决趋势正在变化,值得中国品牌警醒。